安安法务-企业用工风险防范培训
在大多劳动纠纷的产生都是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产生的,劳动者能够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到自己的劳动权益,企业却没有劳动用工相关的法律知识。当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受到损害,企业很多时候并不知道已经违反了劳动法律规定,而劳动者知道企业的做法已经损害到了自身的利益,从而产生劳动纠纷。下面企业用工风险防范培训小编就为大家带来用工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劳动争议问题。
1、劳动合同中工资数额应当如何约定?
绝对不能够用全额工资约定法,例如给员工工资谈好是4000元/月,在合同中不能只写4000元/月,应当写明这4000元里面有多少是固定的、有多少是浮动的、有多少是用人单位要考核的,否则将来无论员工的工作业绩如何,都要按照4000元/月来发放。

2、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肇事方已经对员工进行了赔偿,单位还需要支付工伤赔偿吗?
职工因工死亡,应当获得各项工伤待遇。侵权和工伤系不同法律关系,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系不同主体承担的不同责任,不能相互替代,但医疗费用除外。
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给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能够规避工伤的风险吗?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险,受益人只能是法定(本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也即是说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员工获得人身意外伤保险赔偿后仍然可以向单位主张工伤赔偿。
4.员工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辞退劳动者吗?
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能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第一次不胜任不能解除,要给劳动者一次机会。
5、用人单位规定“末位淘汰”合法吗?
法律并未规定劳动者的业绩处于末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处于末位并不代表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以“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6、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岗位而进行的调岗,用人单位可否同时调薪?
目前现行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调整工作岗位以后可以调整薪酬,这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
7、试用期能否无条件让员工走?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的员工的必须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8、员工自己离职,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需要分情况定。员工以个人原因而离职,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以单位有过错而离职(如单位拖欠工资),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9、员工不辞而别,是否意味着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劳动关系的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要通知到对方才生效,员工不辞而别并没有明确表示要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更多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做好防范,就能尽可能的减少劳动纠纷的产生。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或其他法律问题,欢迎来安安法务的企业用工风险防范培训进行在线法律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企业劳动风险法律顾问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