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安法务-企业用工风险防范培训
社会养老保险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在达到规定的劳动年龄界限,劳动者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基本生活而建立的社会和保险制度。在现行的劳动法律中,要求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已达到劳动者丧失劳动力后的基本生活保障。
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很多的劳动者拥有较强的劳动力,还是会在工作岗位上继续工作。一些用人单位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就会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经在依法享受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再找工作还能建立劳动关系吗?

企业用工风险防范培训相关法律解答:
首先在《劳动合同法》中对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是具有特定性的,即是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
劳动者:符合年龄条件、具有劳动权利、具备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组织等。
所以已经享受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已经不能称之为劳动者,已经不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所以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入职是不能形成劳动关系的,只能算是劳务关系。因此,退休人员入职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就不能按照劳动关系的处理方法和程序。
安安法务的企业用工风险防范培训将通过实际司法案例,重点分享企业劳动法风险管理的方法和措施,帮助会员在管理工作中更加得心应手,在有效控制劳动法律风险的基础上,提升风险管理与突发事件处理水平,提高与改善员工关系管理水平,依法降低人力资源管理成本与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