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安法务-企业用工风险防范培训
对于单位招聘员工的录用入职审查,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企业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企业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由此可见,单位负有告知义务,劳动者没有主动告知的义务,如果企业没有提出,劳动者无需说明。这样的规定下,招聘单位就需要制动要求劳动者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录用入职审查时用人单位应该要求劳动者提供以下资料,保存留档,做好风险的管控。
1.劳动者基本信息审查
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年龄、身份、学历、技能、资格、工作经历等,对于应聘者的工作经历、学历、技能等作假的情况非常普遍,企业如果不审查清楚,招聘到岗后如果不胜任工作,浪费单位人力成本不说,辞退员工还存在法律风险。应聘者提供假的学历、技能证书,可以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工作期间企业还是要支付劳动报酬。
2.劳动者劳动关系审查
单位招聘劳动者要要求劳动者提供原单位的离职证明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劳动者竞业限制审查
对于一些技术型、知识型、管理岗位、研发或是掌握一定商业机密的岗位招聘,单位应该对应聘者是否与其他单位前有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认真审查。企业无法了解应聘者的劳动关系或竞业限制情况的,企业可要求应聘者保证与原单位已解除劳动关系,且无保密和竞业限制,否则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除了以上的审查节点外还有就是一些健康检查、特殊岗位证书、工作熟练度履历等有关岗位技能需求的资料审查。把控好每个用工节点的风险,才能使企业的用工成本得到控制。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或其他法律问题,欢迎来安安法务的企业用工风险防范培训进行在线法律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企业劳动风险法律顾问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