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安法务-企业用工风险防范培训
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是劳动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在当今社会信息传递高度发达,每个企业和劳动者都应该知道这个法律规定。但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还是有很多的企业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一个是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缺失,用工防范意识比较薄弱,认为员工不会来提出仲裁。还有的是员工不愿意扣几百块工资而自愿不购买社保。

在员工自愿不购买社保的情况下,企业认为能够节省一部分资金,当然会同意这个请求。这样的情况下会要求员工签署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的承诺书,来证明是劳动者自愿放弃购买社保,与企业无关。这样的承诺书有法律效应吗?下面从一则真实案例中来为大家解释。
安安法务-企业用工风险防范培训案例介绍:
老杨是乐山某工厂的员工员工,2015年6月进入工厂,工厂没有为老陈纳社会保险,原因是老陈因经济困难不愿再拿部分工资来购买社保。
2015年8月,老陈出具承诺书一份,上面载明“由于本人自身原因,不愿缴纳社会保险。本人承诺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后果自负,并且不因此与工厂发生任何劳动纠纷。”
2015年12月28日,老陈以工厂“长期未及时足额支付本人工资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随后,老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工厂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要求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2580元,仲裁委于2015年12月30日裁决不予支持胡不归的经济补偿金请求,只要求工厂补缴老陈工作期间的社保以及滞纳金。工厂出具老陈签署的自愿放弃社保缴纳的保证书,法院认为该证明无效。
在上述案例中虽然是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缴纳并且出具证明,但是证明具不具备法律效应显然企业是不清楚的。老陈从进入工厂要求不交社保到签署证明,到最后反悔提出仲裁,很明显老陈是知道那个证明是没有法律效应的。

虽然意思自治、平等协商是合同法的一大基本原则,但这种自治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协议中有关社会保险的内容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导致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无效。
所以说企业或者是每个共鸣对于法律都要有基本的认知,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或其他法律问题,欢迎来安安法务的企业用工风险防范培训进行在线法律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企业劳动风险法律顾问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