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安法务-企业劳动风险法律顾问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上标明的条款都应该建立在双方接受的前提下,相应的如果需要对劳动合同内容、劳动者工作的环境、工作的待遇、工作的岗位等进行调整,也需要经过双方协商决定。

在企业劳动风险法律顾问的常年服务过程中发现,很多的企业老板还带着一种旧社会的气息,就是我给劳动者支付工资,我安排劳动者做什么,他就应该做什么,不愿意就开除了从新找一个。下面就从一个相关的案例中来说明一下:
2014年5月小李通过应聘与成都某销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网络推广,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三年。2015年8月9日,成都某销售公司向小李发出《岗位调动通知书》,内容为该公司根据经营情况进行业务调整,将小李的工作所属部门由网络部调整为销售二中心,岗位由网络推广调整为电话销售,职位由主管调整为组长,月基本工资由8500元调整为5800元,另付200元/月作为工作地点变化的生活补贴,此补贴支付期限为一年.
2015年10月10日至2015年12月4日期间,成都某销售公司继续向小李发出《岗位调动通知书》共计4次,内容均为要求小李依据2015年8月9日发出的《岗位调动通知书》的安排,前往销售二中心报到并接受相关岗位培训等。由于小李不同意成都某销售公司的调整安排,未按《岗位调动通知书》执行,因此成都某销售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发出《书面警告》,之后几天又发出停职通知,再之后2015年12月30日给予小李惩戒解雇处罚并要求小李在接到该通知的一个小时内,归还公司所有物品、资料,收拾带走个人物品,离开公司,公司将于2015年12月30起依法与小李解除劳动关系。随后小李向成都市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

本案中看似是小李多次不服从公司安排,实际上此次调整系某商业公司的单方安排,未体现与李某协商的意图,完全单方面的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薪资待遇向更低的方向调整,劳动者是有权利拒绝的。在这样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以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应该赔偿小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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