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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一个法律凭证,以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很多的劳动关系中,因为某一方或者是双方法律意识的欠缺,所建立的劳动合同是存在很多漏洞的。在劳动法没有颁布之前的劳动关系很多都是口头约定,在现实的劳动关系中口头约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而引发的劳动纠纷也是很常见的,下面就从一则企业劳动风险法律顾问最近服务的案例来了解一下。

小陈经老乡介绍于2009年11月进入乐山某工厂工作,担任操作工。进工厂工作时,由于内部员工介绍,小陈与工厂领导口头约定了工资待遇,与其他普通工人的水平一致。 小陈在进入工厂之前,从事工厂所在行业多年,具有非常丰富的经验及技能。但因为刚进入工厂工作,也未提出较高的薪资待遇。可令小陈没想到的是,小陈在首月拿工资时,竟然比其他操作工低了15%。小陈翻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中虽未约定工资数额,但也未约定试用期,为什么会比其他人低呢?小陈便去找企业负责人问个究竟,企业负责人的回复,根据工厂规定,新进员工要有熟悉业务过程,所以前六个月按85%发放工资。
小陈认为工厂言而无信,按照之前的口头约定,他应当拿全额工资,且工厂的相关制度,在之前从未跟他提起过,便申请劳动仲裁讨要15%的工资差额。
上述案例所引发的劳动纠纷就是由劳动合同报酬与口头约定不一致而引起的,在正常情况下劳动合同约定事项不明确是可以双方协商进行补充,但是本案中双方都坚持自己的想法,就没有了协商的可能。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就应该按照集体合同约定来执行,在本案中也没有集体合同及约定,所以应当实施同工同酬,就是小陈的薪资待遇应该与同岗位的其他工人一致,工厂没有在劳动合同上约定的新员工扣发百分之十五工资的制度时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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