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社函〔2015〕118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
有关情况的复函
渝中区人民法院:
关于《关于送请解释<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函》(中区法函〔2015〕1号)经市政府办公厅转来我局收悉。按市政府办公厅要求,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劳部发〔1995〕309号、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文件、渝劳社办发〔2004〕267号等规定,各类企业已经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的人事制度,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不再享有国家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待遇,打破了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女性工人身份和干部身份,由企业界定管理岗位和非管理岗位,并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曾经为干部身份的女职工,未解聘或转换成工人岗位的,以干部身份退休,离开干部或管理岗位两年及其以上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按工人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2月10日
渝公网安备50010702504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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