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安法务-企业劳动风险法律顾问
劳动关系的法律解释为劳动者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经济关系,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成为单位的成员,为劳动者支付约定的报酬,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这样的权利义务关系叫做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不是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而是从用工的时间开始确立劳动关系。那么企业组织等用人单位从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建立开始应该做到哪些点,才能做好的用工风险防范呢?劳动法中对建立劳动关系有明确的规定,下面和企业劳动风险法律顾问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确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该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单位招聘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如实的告知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薪资条件、福利待遇等劳动者应当了解和要求了解的内容,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了解的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明,劳动者也应该如实说明。
3.用人单位不能以提供担保和工作工具押金的名义收取劳动者财物,或者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在众多的劳动纠纷咨询案例处理中企业劳动风险法律顾问发现,很多的企业在用工过程中的管理存在很大的漏洞,很多的企业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班时间、地点、薪资都是口头约定。如果员工哪天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企业将面临重大的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还会引起连锁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