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辞职申请不是我写的,也不是我委托他人写的,都是公司想辞退我编造出来的……”
同事代写的辞职报告是否有效?
尤某在M酒店工作已经有近6年的时间,2018年8月,尤某请假回老家,之后就不想再外出打工了。
于是尤某通过微信委托同事柏某,代写一份辞职报告交给公司,自己就不回公司了。
公司收到柏某代交的辞职报告后,又打电话向尤某合适了一下,最后同意了尤某的辞职申请,要求做好工作交接。
尤某办理好交接后,公司向尤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在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后,尤某了解到,如果自己以其它理由离职,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五六年,经济补偿有好几万。
了解到自己不能享有经济补偿,反悔自己当初的行为,又想到辞职报告不是自己写的,可以不承认自己申请辞职。
于是尤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公司违法解除,向其支付赔偿金。
仲裁委认为,尤某的辞职申请虽不是本人所写,是其委托同事柏某所写。
该委托行为有其他职工的证人证言及尤某与柏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加以佐证,足以证明尤某委托柏某辞职的事实。
该委托行为不存在重大误解、遭受欺诈或者胁迫等状态,尤某也不存在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其委托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于是仲裁裁决对尤某的两项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上述案例中,之所以员工的请求不被支持,主要证据是尤某与柏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
若是尤某是打电话委托柏某写辞职报告,在没有电话录音的情形下,尤某再否认辞职的事实,公司大概率会败诉。
因为,员工实名认证过的微信,可以视为员工本人发出的信息,员工是很难否认的。如果柏某与尤某关系好,不提供聊天记录,公司也只能败诉收场。
用工作手机发短信、QQ、发邮件委托他人写辞职信,是否有效?
这和员工自己短信、QQ、邮件方式通知公司辞职,或是公司以这些方式辞退员工是一个道理,关键是在于如何认定这是本人所发出的。
有过这样的案例:
公司收到员工以QQ邮件形式发送的辞职信,向员工电话确认后,公司就向员工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之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员工状告公司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
庭审中,员工否认该邮件是自己发出,公司也没有打过电话确认,是公司捏造事实以达到辞退的目的。
公司无法证明是该员工发送的辞职邮件,也没有电话录音,但员工有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证明了公司解除合同。
最后,员工胜诉,公司违法解除支付赔偿金。
QQ、MSN、短信、电子邮件等记录,属于视听资料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第64条规定:“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或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但由于网聊记录等计算机存储的有关资料,很容易被伪造和改变,从真实性上讲,不如书证和物证。《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