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原因写“挣不到钱”你如何理解?
用人单位肯定会理解为,员工个人觉得工资太低,属个人原因离职。
而离职员工则可以解释为,公司不支付加班工资、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等原因导致挣不到钱,因而提出离职,属于“被迫离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上述情形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为“被迫离职”,并非是在用人单位逼迫下离职。
王先生在M公司已经工作了六年多,过去六个月公司发工资都没有按时足额发放,经常拖个十天半月、一两个月的。
因为公司拖欠工资,王先生生活受到影响,还有就是觉得公司的效益越来越差,于是王先生有了辞职的想法。
经过几天的犹豫,王先生还是决定辞职。
办理离职手续时,单位告诉他在辞职申请的理由上写下“个人理由”,然后他就可以立即全额付清工资。
然后他就按照公司要求填写了辞职申请,办理离职离开了公司。
后来,王先生听说有同事辞职后状告公司拖欠工资,获得了好几万块的赔偿。
而且那个员工还没有自己在公司工作的时间长,作为公司老员工,应该得到更多的赔偿才对。
于是他回到公司要求赔偿,公司表示他是因“个人原因”辞职,与该单位无关。
王先生不服,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5万6千余元。
仲裁审理后以王先生个人原因离职为由,驳回了他的经济补偿请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存在上述三十八条的情形,员工提出辞职后,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被迫离职”也可以说是,员工提出离职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然而,若是员工的辞职报告的离职原因是“个人原因”、“家里有事”、“回家相亲”、“世界那么大想去看看”之类的,则算不得被迫离职,再想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就没有法律依据,仲裁委和法院都将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离职原因写“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公司拖欠工资”、“公司未缴社保”等,公司肯定也不会同意员工离职。
离职原因写“公司管得太严”,公司认为员工自由散漫,属于个人原因,员工则可以解释为公司的制度违反法律规定。
离职原因写“前途无望”,公司认为员工追求个人发展,属个人原因离职,员工可以解释为社保都不买,可不是无望嘛。
还有上面所说的“挣不到钱”,公司拖欠工资、克扣工资、不支付接班费,也可以解释为挣不到钱,虽然没有明确写公司拖欠工资,也不能认定为是个人原因。
从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来看,员工要求经济补偿大概率会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