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员工追讨工资或要求补缴社保,有没有追讨时限?
若是员工从单位离职一年了,还未支付的工资和欠缴的社保,还能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吗?

杜某在M公司工作了两年多,解除劳动关系后有近九千的工资没有结清,杜某也没有强行去要。
过了一年多,公司还是没有给杜某结算工资,但给他出具了欠付工资的明细表,确认欠付工资八千九百余元。
最后拖得实在太久,杜某看公司可能是不想给了,于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M公司支付工资八千九百余元。
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杜某的诉求,裁决M公司支付杜某工资八千九百余元。
M公司认为杜某已经离职好几年了,早已经过了仲裁时效,不同意支付,于是双方又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欠款法律关系,应适用普通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争议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根据普通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M公司向杜某出具欠付工资明细表,至杜某提起诉讼,并未过诉讼时效。
最后法院判决M公司支付杜某工资八千九百余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只要劳动者还在单位上班,劳动者申请仲裁就没有时效限制。
若是劳动关系已经解除,那么员工就应该在一年内提出劳动仲裁,超过仲裁时效劳动仲裁将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员工申请仲裁要求补缴社保,也会受到上述仲裁时效限制。解除劳动关系,一年后提出仲裁要求补缴社保仲裁不予受理,解除两年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将不予受理。
然而社保到底可以补缴多少年,在某一个期间点之前的社保能不能补缴。在全国同样没有一个稳定的政策或者统一的政策,各地都有不同的差异。
以四川为例,根据川人社发﹝2015﹞158号和川社险办﹝2015﹞31号文件精神,1996年1月1日到2011年6月30日期间,用人单位如没有依法为职工参保缴费的,可以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提供相应资料为职工申请办理补缴手续。
也就是说,在四川要求补缴社保最早可以追溯到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