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劳动合同,工作证、工资条、考勤记录等啥证据都没有,员工打劳动官司还能赢?聪明的员工又给公司上了一课。
首先我们应当知晓,劳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的适用范围。
也就是说,如果能够否认劳动关系,那么劳动法律所规定的劳动报酬、工时要求、社会保险、工伤赔偿、休假、辞退等诸多条款,都不再适用。
部分用人单位认为,不签劳动合同就不会建立劳动关系,招聘解雇可以更自主、不用买社保可以节省用工成本、加班时间和工资也可以约定得更随意一些。
但现实不会想象的轨迹那么运行,实践中,大多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不但无法达到节省成本、灵活用工的目的,还产生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赔偿未签合同二倍工资。
也有一些用人单位,对于证据的把控有非常强的风险意识,将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工资卡、考勤表、工资条、工作证、登记表等,全都掌握在单位手中,使员工无法举证,有时也能达到否认劳动关系的目的。
在无法通过正常手段获得证据的情况下,聪明的员工总会找到一些非正常手段,找到证据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汪小姐在M公司工作了10个多月,公司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
汪小姐离职后,想要通过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然后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二倍工资补偿,以及补缴社保。
但是,能够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她一样都没有,于是汪小姐向公司领导打了个电话,并录了音,大致内容为:
汪:某总,我是汪XX,我想问一下,公司能不能给我开个离职证明呢?
老总:给你开证明,就得先给你签合同。
汪:我现在已经走了,签合同的话,那是不是按照原来的日期写?
老总:对呀,合同是什么时候到什么时候。
汪:那我去年9月1日来的,然后写工作到7月9日,合同写到7月9日?
老总:可以呀。
汪:我薪水都要在合同上体现,就写6100元吗?
老总:对呀,就写去年什么时候到今年什么时候在这儿工作,然后工资是多少,签一个字就行了。
汪小姐就拿着电话录音就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经过审理后,支持了汪小姐的二倍工资请求。
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录音证明汪小姐要求公司开离职证明,而领导表示开证明必须签合同,是汪小姐在无法通过正常手段取得证据情况下,无奈采取的非正常手段。
汪小姐又提供了公司的定购单、报价单等证据加以佐证,而在这些证据中,联系人栏中出现了汪小姐的签名。
虽然公司表示这些单据与汪小姐无关,但此解释未能通过证据予以佐证。
综合上述两组证据,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汪小姐双倍工资5.6万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都可以作为证据。
例如在办公场地对员工违纪行为的录音,虽然没有员工的同意,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相反,如果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一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隐私权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