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工作中发生意外或患职业病时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给员工带来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单位没有缴纳社保,导致员工发生工伤后无法享受工伤待遇,则单位应当承担工伤待遇赔偿责任.
那么,如果员工自己放弃缴纳社保,是否视为自己放弃了社会保险待遇?因工受伤还能否认定为工伤呢?
贾正元的妻子汪朝云在奥德公司担任保洁员一职,工作时间为7时至19时。
2017年6月16日6时13分许,汪朝云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吴某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相撞,汪朝云倒地当场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汪朝云与吴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8年5月31日,汪朝云的丈夫贾正元向长宁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长宁区人社局于2018年8月1日作出长宁人社认(2018)字第411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汪朝云骑电瓶车上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死亡。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奥德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奥德公司认为汪朝云自愿放弃社保,并向公司提交了“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证明其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和享受社保待遇的权利,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一审认为,长宁区人社局具有作出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的职权,长宁区人社局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可由员工或者用人单位自由处分,且是否缴纳社保与被诉认定工伤决定并无关联,故对奥德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
判决驳回奥德公司的诉讼请求。
奥德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保障公民在工伤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并不是由职工和用人单位自由协商处分的权利。
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与认定工伤并无直接关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申请以及认定工伤并不以伤(亡)者是否缴纳社会保险为依据。
故对奥德公司主张的汪朝云放弃缴纳社保申请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上述判例可以看出,无论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还是单位要求员工签署“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与工伤工伤认定没有直接关联.
也就是说,无论有没有签订协议,都不影响认定工伤,并且为员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并签订了协议,也可以要求单位补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实践中,这类的争议案件还不少,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或用人单位要求员工签订“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然后员工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提出离职,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这类案件审理过程中,除非员工能证明签署该协议是用人单位胁迫,非本人意愿,不然承诺因个人自身原因不愿缴纳社会保险,又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和法院不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