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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6日,乐山某公司与老杨签订《电梯承包安装协议书》,将乐山市某花园电梯安装工程分包给张鹏,并由张鹏负责具体工作安排。2014年7月20日,老杨雇用小陈、小李等人到小区工地安装搬运电梯。2014年7月25日上午6时许,小李搭乘小陈的摩托车从乐山市某镇前往单位工地(某小区)上班途中,于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乐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事故属小陈操作不当所致,小李无責任。

2015年7月21日小李的老婆向乐山市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依法于2015年8月5日受理,经调查核实后于2015年10月17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小李属因工受伤(死亡)。该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向乐山市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中请,该局于2016年2月4日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该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法院对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企业劳动风险法律顾问解读: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规定的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但并不因此即可将违法转包中与用人单位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排斥在外,更不应局限于“职工”之名而无视其劳动者之实,导致其应有权益遭受损失。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或其他法律问题,欢迎来安安法务进行在线法律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企业劳动风险法律顾问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