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其内容如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电子劳动合同具备法律效力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修正)》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之后因为公司搬迁或是档案保管不善等,导致劳动合同遗失。
劳动仲裁中,拿不出书面的劳动合同就等于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二倍工资补偿,就应该依法得到支持。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遗失而赔偿二倍工资的案例绝非个例。
甚至有劳动者用一些违法的手段来骗取二倍工资的补偿:某公司的3名保安悄悄溜进公司的人事办公室,将自己的劳动合同偷了出来。过了一段时间,他们陆续以公司未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补偿双倍劳动报酬,三人共获得7万余元,后来被发现,因涉嫌诈骗获刑。
但如果签订的是电子劳动合同,保管就更加方便,不易遗失,避免了上述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
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空白劳动合同”是一种很常见的风险规避方式。
签订劳动合同时,员工的岗位、工作地点、入职时间、合同期限等内容留白,在产生争议、调岗或是解除的时候再视情况添加内容,极大的增加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是非常不利的。
根据上述《电子签名法》规定“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那么签署电子劳动合同后,再添加或改动内容都能够被发现,单方改动可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