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引发舆论关注的刘文雄医生在家猝死未被认定工伤事件,终于有了结果。仙桃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仙桃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人社局在60日内重新作出决定。仙桃市人社局推翻了之前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予以认定为工伤。
刘文雄是湖北省仙桃市三伏潭镇卫生院的一名门诊内科医生。在这场抗疫的全民扎挣中,作为医护人员又身处“重灾区”的他,自然是无可争议的逆行者。
仙桃市卫健委1月22日发布了紧急通知,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全面启动战时值班备勤机制,全体人员取消春节休假,按作息时间正常上班,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
三伏潭镇卫生院要求其所有医务人员24小时待命的备勤状态,同时将医生手机号码公示于发热门诊,有利于患者问诊落实。
1月12日至2月12日,刘文雄共诊治内科门诊病人3506人次,其中一般发热病人670人次。防疫期间,医院还将刘文雄电话号码在发热门诊对外公布,休息时间通过电话、微信接受病人问诊的情况。
2月13日凌晨,他出现了胸痛、气喘等症状,虽经急救仍然不幸离世。《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的诊断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
家属持相关材料前往仙桃市人社局,希望认定刘文雄为工伤。然而人社局认为刘文雄突发疾病的时间是凌晨,地点是自己家中,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并出具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之后三伏潭镇卫生院向仙桃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仙桃市司法局作为仙桃市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于当日正式受理了此案,刘文雄的家属以第三人身份参与。
仙桃市政府认为,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背景下,三伏潭镇卫生院要求其所有医务人员24小时待命的备勤状态,同时将医生手机号码公示于发热门诊,有利于患者问诊落实,虽然死亡时间是13日凌晨,但发病时间是在12日下班后,应综合考虑疫情期间的工作情形,可以认定其死亡属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视同工伤”的情形。
随即仙桃市政府撤销了仙桃市人社局此前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在60日内重新作出决定。3月7日,仙桃市人社局作出决定,对刘文雄在防疫备勤过程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根据上述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实践中,员工因在家办公突发疾病死亡,在工伤认定时发生过很多争议。
从以往类似案例的审理结果来看,如果能够有充分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工作安排,员工突发疾病时处于值班、待命、工作状态,那么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