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复工时间一延再延,最近几天虽然有部分用人单位陆续复工,但更多的企业和劳动者还是无法明确复工的时间.
在疫情期间,企业在承受损失的同时,无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用工方面也存在很大的争议风险.

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针对企业因疫情防控而停产停工,或者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欠缴社保、不提供劳动条件,员工以此提出离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那么在疫情期间以上情形也适用吗?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发布了《关于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法官会议纪要》,其中关于企业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问题
规定了:
在疫情防控期间内,职工不宜以企业暂时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用为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因受疫情影响,企业可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所以,在疫情期间员工以拖欠工资、欠缴社保等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将不会得到支持。
虽然这是属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规定,实际上在其它地区疫情期间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经济补偿也不会得到支持。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但也有例外情况:
(1)用人单位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不可抗力是指遇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即用人单位在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而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
(2)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困难时,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以暂时迟延支付农民工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欠缴社保、不提供劳动条件等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情形,劳动者已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在七情期间没有其它地方性规定的情形下,劳动者以此提出解除合同可以申领失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