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一般有两种解决方式。
一种是工伤治疗后,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后续的赔偿事宜。单位未缴社保、员工嫌流程太麻烦或是对于工伤不了解的情形下,大多会选择协商解决。
实践中,只要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能够主动积极的协商,能极大程度的降低纠纷的发生。
另一种解决方式则是通过法律规定的流程,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然后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伤待遇赔偿。
工伤因为会涉及到意外伤害、治疗、责任认定以及较大额的赔偿,所以大多数工伤都会伴随着各式各样的纠纷产生,但不管产生什么样的纠纷,最后的解决方式还是以上两种。
在劳动双方无法达成协商,或是已经因为工伤产生了纠纷的情况下,立即申请工伤认定,能够避免纠纷的扩大,造成更多的损失。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在发生工伤的一年之内,到所在地区的劳动保障局内的工伤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填写《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2、携带企业与受伤员工签定的劳动合同书;
3、抢救医院或定点医疗机构初次(当天及连续治疗)诊断证明;
4、受伤人员的身份证,单位证明;
5.、交通事故伤害或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责任裁定书和相关处理证明,下落不明的,提交司法部门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6、工伤证明材料;
7、缴纳工伤保险证明材料;
8、受伤职工个人照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也就是说,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所需资料不完整的,需要补正全部资料后才会被受理。
实践中,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合同的情形很常见,没有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者去申请工伤认定是不会被受理的。
劳动者需要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仲裁认定后的裁决书也是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治疗、协商、申请仲裁、审理等花费的时间比较长,如果超过了一年的工伤认定时效,有可能就会无法再认定为工伤,所以遇到特殊情况,需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