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国强2014年进入某制造公司,在生产部门任操作工一职,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018年,公司通知郑国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到期,决定与其终止合同。
公司表示,郑国强要想继续在公司上班,就要和某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然后由劳务公司派遣到公司上班,工资待遇这些差不多。
郑国强回家翻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发现合同已经到期半年,想到已经在公司工作了好几年,工资待遇这些都还不错,和谁签合同也没什么关系,于是就依照公司安排跟劳务派遣公司签了合同。
几个月前,制造公司裁减人员,郑国强被退回了劳务公司,这时候他才知道被公司“套路”了,在网上咨询问:公司这样操作是不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单从劳动争议的角度看来,公司的行为并没有违法,至少郑国强如果申请劳动仲裁,将得不到支持,因为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已经“协商”终止。只是郑国强放弃了很多的权利申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即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劳动合同继续用工,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都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续订合同属于订立劳动合同中的一种形式,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续签合同也没有终止,继续在公司工作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要求二倍工资补偿。
上述情形中,郑国强合同期满半年,可以要求公司支付5个月的二倍工资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第五款: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续签或降低工资员工不愿意续签,从而终止劳动合同,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上述情形中,郑国强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合同的情形下用工半年,公司提出终止合同,应当支付5个月的二倍工资以及4个月的经济补偿。
在实际的用工过程中,合同期满不续签或忘记续签的情形非常普遍。说明了公司和员工对于劳动合同都不是很在意,劳动合同在没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确实作用不大,然而实践中发生的争议非常多。

签空白合同,不填合同期限,签完后不给员工一份是现实中用人单位常用的解决方式。不仅可以防止忘记续签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风险,并且可以随时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合同。
虽然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等是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合同也必须给劳动者一份,但劳动者几乎无法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