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等人是M建筑公司员工,双方约定工资是按月支付,不过前段时间公司的某个项目出了问题,工程款无法回笼,公司的资金陷入了困境。
连续几个月都没有给李立等人发放工资,经过多次的催讨,公司同意先贷款发放拖欠李立等人工资的50%,但是要李立等人签署一份“暂缓支付工资同意书 ”。
“同意书”中写明:同意公司延迟支付工资,同意不追究公司的任何法律责任…,并写明了延迟支付的理由和最后支付期限。
眼看公司的效益越来越差,李立等人害怕公司“跑路”后拿不到工资,想要通过法律程序要求公司支付工资,问:签署的“暂缓支付工资同意书 ”有法律效力吗?
延时支付工资、克扣工资、物品抵扣等都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作为劳动者主要的生活物料来源,劳动法律规定非常明确且严格。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然而实践中,因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还是产生了很多的劳动争议。据统计,2018年全年查处欠薪违法案件8.6万件,为168.9万名劳动者追发工资等待遇160.4亿元。以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为重点。
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即构成拖欠工资。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资应当以月薪的形式发放,也包括应当每月支付。
在工资拖欠纠纷中,如果用人单位的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

1、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向劳动部门投诉;《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3、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这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是指其适用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不能通过约定予以排除或变更的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法律行为一般归于无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这是无效的约定,即使在双方自愿的情形下约定。
劳动标准通过法律规定而成为法定标准,“工资按月以货币支付”是法定的劳动标准,对于法定的劳动标准,当事人不得以约定的方式予以违反;即使约定了某些条款,因不符合法定标准,也应当予以纠正并按法定标准形承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