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很多企业认为不签劳动合同可以否认他是公司的员工,可以不缴社保、工伤不赔钱、开除无顾虑、拖欠工资能推脱、加班工资告不到……。
据统计,近年来产生的海量劳动争议案件中,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诉求排在所有诉求的第二位。
由此可以看出,抱有上述想法而不签劳动合同的企业数量还不少。
如果真能否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不得不说这些想法是可以实现的,然而从事实来看,劳动者要求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案件,用人单位根本无法否认劳动关系,几乎全部是败诉赔偿收场。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劳动者要求认定劳动关系,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实际上上述规定中的凭证,用人单位可以很容易的规避,然而在实践中这么容易就能否认劳动关系了吗?

女工张某于2014年3月入职M制衣厂,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后来,因为工伤纠纷,张某与制衣厂就劳动关系认定问题打起了官司。
2015年4月30日,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
1、确认其与M制衣厂自2014年3月17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M制衣厂支付2015年1月29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生活费5760元。
2015年9月16日,仲裁委作出裁决书,以张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M制衣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裁决驳回张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张某不服前述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张某提交以下证据:
1、仲裁裁决书,证明本案经过仲裁前置程序。M制衣厂对该份证据无异议;
2、农业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张某与M制衣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M制衣厂给张某发放月工资情况。M制衣厂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以该份证据上没有M制衣厂的名称为由对该份证据的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称M制衣厂未通过农业银行向张某转账;
3、录音三段(系王召翠、张某、张元兵与王善海之间的录音,王召翠、张某与王建华、元某、毛新强之间的录音,王召翠与毛新强之间的录音),证明张某与M制衣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M制衣厂与张某就其在工作中受伤问题进行过协商处理。M制衣厂以该份证据没有原始载体为由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4、王召翠(张某之母)与元某之间的电话录音,证明张某与M制衣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M制衣厂与张某就其在工作中受伤问题进行过协商处理。M制衣厂以元某不是其公司员工为由,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并明确表示对该份录音的真实性不申请鉴定。
张某所提供的所有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皆被公司否认,不能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有效依据。
案件进行到这里,张某要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仍显得十分不足,眼看要败诉了。

一审法院要求张某对公司的办公场地进行详细描述,并绘制一份平面图。张某凭记忆画出了一张平面图。
法官决定亲自去一趟公司经营场地现场勘察,并现场录制视频,还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勘察视频及笔录记载,到达现场时公司大门紧闭,门口未悬挂公司名称的标识。
进入公司内部,办公场地内的房屋布局与张某所绘制的平面图基本一致。
经现场向石姓车间负责人了解,其述称:元某、毛新强、王建华原均是M制衣厂的员工,但是均已离职,元某曾为M制衣厂负责人,毛新强负责后勤管理事宜。张某对该石姓负责人的陈述无异议,称与其主张一致,可以证明其与M制衣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提交的电话录音、元某签署的邮件回执单及张某绘制的平面图、法院现场勘查录制的视频及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张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依法采信张某主张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认定张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M制衣厂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京02民终6148号)
依据员工凭记忆画出公司平面图都能认定劳动关系,可见企业真想否认劳动关系难度有多大,那企业用工风险应该如何有效规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