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引发很多争论的一篇帖子,帖子的内容是一位公司中层领导在吐槽:部门来的新员工,下班后秒走,然后就失联了,不管是询问工作进度还是安排明天工作,有时候就问一点小事也不回消息,一点都不把领导放在眼里,对工作一点都不上心。
然后下面就有人回怼到:你只给了人家八小时的工资,只要别人在这八小时里认真工作了,八小时以外的时间属于别人自己,人家没有什么义务必须搭理你……。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认知和想法,不能片面的认定谁对谁错,那么如果公司因此辞退员工,会引发怎样的争议呢?

小王刚入职M科技公司,与公司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
刚入职一个月不到,在某个周一,小王被人事叫到办公室,然后进行了如下对话:
人事:经过近一个月的考察,公司这边觉得你不太适合这个工作,你现在是试用期,现在办理离职手续把工作交接好,公司多发你三天工资,算是给你的福利,你去重新找工作吧。
小王:为什么?我觉得我工作能力没问题呀,公司安排的工作我都按时完成了,我们经理前几天还夸我工作能力不错,帮他解决了不少问题。
人事:我跟你说了吧,上周四晚上你们经理是不是发微信给你交代工作了,但你没回?
小王回想了一下:好像是有这么个事,我看到消息的时候都晚上十二点多了,经理说的事情也不是很紧急,我怕打扰到领导休息才没有回复的。
人事:领导的微信不论什么时候接到,都要马上回复,工作最重要,你这个态度领导认为你懈怠工作,所以不满意,跟我交代让你办离职,以后找工作多注意点这块吧。
小王觉得很委屈,因为这么小的事儿就被辞退了。下班时间自己不可能一直盯着手机看,领导晚上发信息,没看到很正常,不是很紧急的事明天再回怎么了?就因为这个事情把我开除,太过分了。虽然不忿,但社会阅历不丰富的小王还是听从人事的话,办理了离职手续。

以上是某网友的自述,不从职业发展、企业经营等方面考虑,单从劳动法律来看,虽然没有发生劳动争议,但其中存在很大的用工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下班时间未及时会领导微信,明显不能证明小王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公司的录用条件中规定“领导信息必须在十分钟内回复”,也是违法的条款。
所以辞退小王肯定是属于违法解除,但如果产生劳动争议,小王能不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呢?
这取决于证据的留存,如果小王的离职报告签的离职原因是公司辞退,申请仲裁大概率会认定公司违法解除。但如果离职原因写的是个人原因离职,就无法认定公司违法解除了,赔偿自然也无从谈起。

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违法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未缴社保;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可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被迫离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