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公司上班,受公司制度、行为规范和领导监督管控,发生意外的概率可以通过监督和防护来降低。而下班后员工各自回家,发生意外的概率相对还会高一些,同时伴随着发生劳动争议的概率也会大大增加。

王女士是某镇工业园区的M家具厂员工,一家人在镇上租的房子住,小孩也带在身边上学,王女士每天骑电瓶车上下班,顺路接孩子上下学。
2017年5月某日,王女士从家具厂下班后,骑电瓶车到学校接到孩子后,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一辆小轿车将他们撞到在地,王女士和小孩都受了伤。
送往医院治疗后,第二天王女士打电话向厂里请假,表示要请一段时间的病假养伤,厂里主管的回话却是“要不你辞工好好休养吧……”。
王女士虽然感到不忿,但是眼下还有一大堆事情没处理,暂时也就没有管工厂的回应。
交警部门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面写着是“王女士负次要责任,对方小汽车主负主要责任”。
之后王女士和小孩住院近一个月,医疗费由车主支付,然后回家休养。期间小轿车车主与王女士进行多次协商和调解,最后王女士获赔12万余元。

2017年8月,王女士伤好后到厂里要求工厂支付这两个月的工资,厂领导以下班后在厂外受伤为由拒绝,并以“旷工”为由向其发送了辞退通知。
之后王女士自行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九级。
2018年2月,王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工厂支付工伤待遇赔偿、违法解除赔偿金、工伤期间工资、未缴社保赔偿等共计18万元。
仲裁审理后裁决家具厂赔偿15.2万元。
家具厂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后来在法院和律师的调解下,双方以12万元达成调解协议。
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工伤并不关注,了解更是知之甚少。实际上工伤风险每个行业、每个企业、每个用人岗位都存在。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一类行业的工伤风险最低,包括金融业、保险业等,八类风险最高,包括金属、煤炭的开采和洗选业。
我们认为容易发生工伤的建筑业、运输业、制造业只排在了第四五类,所以实际上每个企业和劳动者都应该对工伤有一定的了解。
发生工伤后引发劳动争议的概率非常高,特别是上述案例中这种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大部分企业和劳动者都会认为,已经下班了,员工受伤企业应该没有赔偿的责任。
一个错误的认知,就会产生错误的处理方式,就像上述案例中家具厂一样,产生劳动争议几乎是必然的结果。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接小孩、买菜都属于上述第三款的情形,应当视为上下班途中,本案例中王女士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为负次要责任,符合上述工伤认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可知,因第三人侵权导致职工受伤,不仅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当然医疗费用等直接费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