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网友咨询:在厂里干了5年,每个月5千左右工资。厂里不买社保,工作时间又长,我决定不在厂里干了,要求厂里把这几年的社保给我补缴了,被厂领导果断拒绝,还挨了一顿批。
我只是要求补缴社保,依照法律规定厂里还应该给经济补偿的,我都没要,厂里居然不同意。
心中气愤,我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缴社保和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仲裁支持了我的仲裁请求,但是裁决的经济补偿金只有11000元。我每个月5千左右,经济补偿5个月工资应该有25000才对,仲裁居然说我工资只有2200元每月,其他的都是加班费,经济补偿不包含加班费吗?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列举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实际工作中很多情形下员工离职,都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只是员工放弃了这项权利。比如公司拖欠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裁员、合同到期解除、单方违法降薪调岗等,都属于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可以看出,经济补偿金里的月平均工资没有明确有没有包含加班工资,各地对此规定看法不一,仲裁和诉讼中判定标准也是不一致的。
商某2006年1月入职M公交公司,担任电车司机一职。
自2016年1月起,商某因患腰椎疾病长期病假。
2017年2月,商某医疗期满,公交公司向其发出《医疗期满及限期返岗通知书》,要求商某限期返岗,从事原岗位工作或调至站务员一职,如不能按时按要求到岗,公司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商某因身体原因,还无法回到公司上班,于是在收到公司通知后回执注明“本人均不适应公司安排岗位,医疗期满终止合同”。之后公交公司便与商某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按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商某收到公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等共计99550元。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公交公司支付商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9756.07元、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代通知金6935.31元,驳回商某的其他仲裁请求。(经济补偿金中包含了加班工资)
公司不服,上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认为已经提前通知了商某,不应该支付代通知金,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得的报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
法院认为,工资总额包括奖金和加班工资,公交公司主张加班工资不应计入平均工资缺乏依据。公交公司已以《医疗期满及限期返岗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商某解除劳动合同,公交公司主张不需额外支付商某一个月代通知金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判决公司需支付代通知金6935.51元,其他结果不变。
通过本案例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应当包括加班加点工资,虽然各地对此规定看法不一致,但本案仲裁和法院的认定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