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M连锁超市的老板,在某市内拥有6家超市门店,每家门店有员工3-6人不等,连带送货等员工一共有27名。
超市员工每天上班时间是早上七点半到晚上十点,每月调休三天,月薪为2800-3500元每月,由刘某每月微信转账发放。
超市的每个员工入职都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包括入职时间、工资、上班时间等,其中的内容都是按照实际情况制定,包括上班时间和调休假规定。
2017年6月某日,员工李某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刘某支付工作一年多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5万余元。
仲裁审理过程中,李某只提供了劳动合同和工资转账记录,合同中写明了入职时间和工作时间,直接说明了存在加班的事实,工资转账记录又证明了刘某并未支付加班工资,两样证据直接证实刘某未支付加班工资,于是仲裁判决刘某支付李某加班工资。经济补偿共计5万5千余元。
事后李某店内的其他5名员工纷纷效仿,提出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刘某总共赔偿28万余元。幸好其他门店“消息闭塞”,不然会造成更大的劳动争议。

一般的劳动仲裁或是民事诉讼,举证都是比较困难的,搜集整理的过程非常繁琐,需要经验老到的律师指导或参与才能完成。
然而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劳动合同可以说是最关键、最有力、最容易获得的证据了。像上述案例一样,一份劳动合同就足以证明用人单位的违法事实,有时候律师都不用请。
然而在实际的用工过程中,大部分用人单位对于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等书面文件都没有安全防范意识,存在很多违法用工的情形存在,很容易产生劳动争议,并且在劳动仲裁中败诉的概率很高。

不仅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更不在意,签空白合同、未签合同、不看合同内容、签完后不知道放哪儿去了,真当遇到劳动权益受到损害产生劳动争议,举证就非常困难了。
新员工入职时防范意识最弱的时候,这时候签合同,大多数人都不会仔细去看,或是看到了也不会太在意。而部分用人单位的合同中存在一些显失公平的条款,并且在争议仲裁中能够成为有效的举证。

1、合同中不约定合同期限;劳动合同中不约定合同期限,用人单位就有随时解除员工的权力,填上劳动合同到期的时间就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2、工作地点空白或太广泛;合同中不写工作地点,用人单位调动就可以不与员工协商,就可以随意调动员工的工作地点。
3、自愿放弃社保条款;合同中约定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虽然员工还是可以要求补缴,但在某些情形下还是有用的。

4、公司可以依据经营情况调岗;工作内容和岗位公司是不能随意调整的,需要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调岗“被迫离职”是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的。如果有这各条款,公司单方调岗就属于合法行为。
5、劳动合同中包含保密条款和违约金;劳动合同法规定,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反保密条款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了这些内容外,实践中还有工伤自理、违法约定试用期等条款,劳动者不仔细阅读,当产生争议的时候,仲裁中就会缺乏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