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每天九点上班,我可以每天八点二十分起床,从容淡定不慌不忙的吃完早餐步行到公司,从不担心迟到,下班后也有更多的时间做一些想做的事。
但是自从公司变更了我的工作地点,同样是9点上班,我6点多就得起床,公交、地铁、骑车需要近两个小时,挤成狗不说,还成为了经常迟到、不主动加班的“不上进”员工。
如果公司调整工作地点的时候我不同意,公司能不能辞退我?我自己提出离职算不算被迫离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的变换属于劳动合同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可以看出,调动员工的工作地点,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那么员工如果不同意,以此提出离职算不算被迫离职,要求经济补偿呢?

刘明(化名)2013年3月进入M公司担任新媒体运营专员一职,与公司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是某市A区,月薪为5500元每月。
工作至2015年5月,孙明收到公司的《工作地点变更通知书》,其意为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运营部的所有职员调至B区的新职场上班,并表示工作地点调换后孙明的工资由5500元上调至6000元。
虽然工资涨了500元,但孙明的住处离新职场距离很远,每天上班非常不便。于是孙明向公司回复了邮件,拒绝了公司的变更安排,并且向部门领导反映沟通。
部门领导表示,对于整个部门的调动是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部门都搬走了,你留在这里干嘛?不去新的职场就只有自己离职,再说公司还涨了薪资待遇,希望孙明能够服从公司的安排。
协商无果,孙明还是不愿前往,但公司已经取消了他在原职场的打卡功能,不能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孙明以公司单方变更工作地点、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向公司发送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向当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审理过程中,公司提供了与孙明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有约定“公司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发展,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公司本次的调整属于合理的战略安排,公司方提供了发送给孙明的《工作地点变更通知书》,表明对孙明的转岗具备合理性且没有降低薪资待遇,并未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和法律的规定。
孙明表示根本不知道合同中有这一条款,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条款没有依据,孙明认为公司取消打卡没有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于是仲裁委审理后驳回了孙明的诉求。
孙明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公司调岗行为属于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自主用工的行为,也没有违反双方劳动合同内的任何约定,所以孙明要去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及赔偿金的诉求,缺乏事实以及法律依据,并没有支持孙明。

上述案例中,之所以孙明要求经济补偿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是因为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公司可以根据经营发展需要调动员工的额工作地点和岗位职务。
现实中,很多员工入职签订合同时,都没有仔细的阅读合同条款,包括单位的制度条款,大多员工也不甚了解。这样的情形下,如果双方产生劳动争议,合同约定和制度条款约定,都是仲裁中的有效证据。
结论:工作地点、岗位、职务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变更需与员工协商一致,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中有相关条款约定,按约定执行,但变更过程中不得降低薪资待遇、不得带有惩罚性质,未约定擅自变更或降薪,员工可提出离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