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公司我一天都待不下去了,马上就走,大不了这几天工资不要了…”。

据调查,90%的上班一族都有过这样的想法,有的人是某种情形或心理状态下一时的想法,有的人则是多次甚至长期处于这种状态之中。
招聘、入职、离职应该是大多职场中的常态,不辞而别、即辞即走都是很常见的现象。大多数员工都认为,不办离职手续,公司大不了不发几天的工资就是,还能有什么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正式员工想要辞职,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即便是试用期员工,也需要提前三天。如果员工即辞即走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实践中,用人单位提出仲裁要求员工赔偿的情形是很少出现的,这并不意味着不能,特别是给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时候。

老李是一家汽车维修厂的维修工人,在维修厂已经工作了四五年,是部门里的老师傅了,每个月的工资都要比其他员工高很多。
最近老板突然给老李部门安排了一位领导,管理部门的日常事务。
新来的领导先对部门的工作进行了解,然后提出了一些改进方案,这给老李的工作带来了一些不便。老李认为新来的领导就是没事找事、啥也不懂、刷存在感、故意挑刺…,也不怎么配合,更是当面与之产生争执。
有了第一次争执,第二第三次更是轻车熟路,后来更是发展到天天吵架,把整个部门的氛围弄的乌烟瘴气,其他员工也无心工作,部门业绩下滑的很严重。
后来老板知道这个情况后找到两人沟通,打算消除两人之间的矛盾,毕竟老李是厂里的老员工,技术还是很可靠的。
谁知道老李连老板的面子都不给,当场又和新来的领导吵了起来,吵过之后老李知道在厂里干不下去了,于是就离开了维修厂,之后也没有再回厂里上班。

老李一走部门的活儿就堆积起来,还有些项目老李只做到一半,老板临时招工顶替老李,额外增加了不少开销不说,活儿没做好还被顾客投诉,给维修厂造成了不少损失。
后来老板得知,老李离开维修厂后竟然到了当地最大的竞争对手那儿去上班了,更是感到气愤。于是到当地仲裁委提出仲裁,要求老李赔偿公司临时招人顶岗的费用,还有逾期未完成赔偿客户的费用合计10000元,没有得到仲裁支持,随后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违法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维修厂提供的证据表明,老李离职的确给维修厂带来了实际的经济损失,于是判决老李应该赔偿维修厂的经济损失八千余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条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工作中,员工不辞而别、工作未交接、未履行离职手续等,对用人单位来说很容易造成损失,还伴随着较大的风险。很多用人单位通常采取的措施是扣发员工当月工资,虽然是现实中大多数企业的做法,实则属于违法行为。
虽然说劳动法律和仲裁审理的过程中都会对劳动者有一定的偏向,但还是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