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到期后,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双方可以再次续签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有4种情形:用人单位单方决定不予职工续签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职工决定不续签合同,劳动关系解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降低工资待遇,职工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和职工都不续签,但是继续用工,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从到期后第二个月开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职工二倍工资。
(经济补偿金算法: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期满,双方都可以决定终止合同还是续签合同,都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哪些情形下,劳动合同到期后不能终止合同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需等到职业健康检查后确定无碍后才能够终止;
2、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需待医学观察期结束经诊断非职业病后才可终止合同;
3、职工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一至四级,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五至六级,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4、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当延续至医疗期结束。
5、“三期”女职工,职工正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到期不能终止,需要延续到职工哺乳期结束才能终止。
6、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能终止,应延续至职工退休。

7、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能决定终止,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职工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能决定终止,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9、合同期满时职工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能决定终止,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0、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上述十种情形下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能单方决定不续签,从而终止合同。

法律依据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工会法》第十八条。
所以说,上述情形下不能终止合同法律有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属违法解除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