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柯(化名)2014年4月经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M公司任操作工一职,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3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务公司和M公司都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15年2月某日,宋柯在工作时受伤,送往医院治疗后,科技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皆未出面解决工伤事宜,所有医疗费用都是由宋柯自行支付。
小宋受伤后再未回科技公司工作。劳务派遣公司以小宋旷工为由(三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直至治疗痊愈出院,总共花费住院费、医疗费、矫正器具费共计3.3万余元。
治疗期间,宋柯自行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并确认了此次工伤宋柯的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

宋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和M公司支付工伤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7.9万元;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4.8万元;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代通知金共计1.6万元。
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宋柯的部分诉讼请求,裁决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宋柯工伤赔偿、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11.7万元,对于宋柯的护理费、辅助器械费、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代通知金等不予支持。
宋柯不服,诉讼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判决的判决结果金额和仲裁结果差不多,总共判决劳务派遣公司赔偿11.64万元,M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践中,有很多劳动密集型的企业都会有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存在。劳务派遣对用工单位来说有很多好处,首先招聘、管理、解除等方面会节约很大的人力财力。
同时劳动者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公司,缴纳社保等法定义务由派遣公司承担。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用工单位未按照派遣协议约定支付派遣期间工资、加班费、绩效奖金、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及各项福利待遇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用工单位未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支付社会保险费造成劳动者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约定社会保险的交纳条款,如果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了社会保险费,员工工伤、养老保险等造成损失,就不用承担连带责任。
3、如果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退回劳动者,导致其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就赔偿金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因此,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未依法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以及未妥善保管档案造成的损失以及用工单位并未参与实际也无过错等其他情形,均由劳务派遣单位独立承担责任,用工单位无需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