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国胜(化名)是M电力公司的职工,在公司从事设备维护工作已有12年时间,公司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
2015年7月,黄国胜突发疾病,入院治疗10天花费医疗费13万余元,并且还需住院治疗。
黄国胜住院治疗期间,单位领导前往看望,见其患病较重,已无法再回公司工作,于是给与3万元补偿后,与他解除劳动关系,并订立补偿协议。
黄国胜患病总共治疗两个月,医疗费用14.7万元,因为公司从未给他缴纳社会保险,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也无法由医疗保险报销。

之后黄国胜得知,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所产生的医疗费损失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并且患病期间公司还应该支付医疗期工资。
2015年11月,黄国胜委托律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诉求:
1、要求公司支付住院医疗期间的医疗费损失赔偿14.7万元。
2、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58520元。
3、要求公司支付在职期间未缴纳社会保险赔偿36580元。
4、要求公司支付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期工资10640元。
5、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7680元。
6、要求公司支付在职期间加班工资及补偿金赔偿57963.2元。
仲裁受理后,在仲裁委调解员和律师的调解下,最终此案以当事人双方和解结案。M公司一次性向黄国胜支付医疗费、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8万元整。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黄国胜不再以仲裁、起诉、投诉等任何方式向M公司主张权利。

近年来,因社保而引起的劳动争议越来越多,也体现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
在过去,劳动者患病都是自己治,甚至会担心治疗期间会不会被单位解除,基本不会有人想到找公司赔偿医疗费损失。
而随着劳动法律的完善以及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用人单位若不逐渐规范用工,就会产生越来越多的劳动争议,并且都将成为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不仅要补缴,还要缴纳滞纳金和利息,还将面临罚款。
同时,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给劳动者带来损失的,应该由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其中,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是最多的,因为产生工伤的情形最多,并且最容易产生劳动纠纷。
除了工伤待遇损失赔偿,还有生育保险待遇损失、医疗保险诊疗费报销损失、失业保险损失都发生过争议案例,并且都由用人单位承担损失赔偿。

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具体如下:
(一)服务项目类。(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1)各种美容、健美项且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3)各种健康体检;(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4)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
(四)治疗项目类。(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3)近视眼矫形术;(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