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仲裁中,书面证据是制胜的关键,而书面证据有效的前提…。
刘刚(化名)2015年3月到M销售公司应聘,经过面试沟通,刘刚对公司的工作环境、工作内容和薪水方面都很满意,公司也决定录用刘刚。
但刘刚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现劳动合同内容有很多不合理的内容,不仅附有一份《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声明》,还包括保密协议和违约金,试用期也很长,两年的合同试用期6个月。
刘刚知道签了合同后会很吃亏,但又想顺利入职,于是想出了一个“好办法”,在签合同时签名的字迹有很大改变,并且把“刘刚”写成了“刘钢”,公司人事并未察觉。

签订合同入职后,公司对其进行公司文化、制度等培训,刘刚也觉得公司的制度特别严格,公司能够单方辞退、处分、罚款的条款特别多,于是他还是用同样的方法在制度培训记录上签字。
试用期6个月到期后,经过公司的测评,刘刚6个月内有违纪行为2次,认为刘刚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便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
随后刘刚到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状告公司未签劳动合同、违法解除、违法约定试用期,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赔偿金、工资差额等共计4万余元。
仲裁过程中,公司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制度培训记录等,皆被刘刚否认。后申请笔迹鉴定,确实不是“刘刚”的签字。
在M公司未能提供其它证据的情形下,劳动仲裁支持了刘刚的仲裁请求。
公司不服,向当地法院提出上诉,最后在法官的调解下,公司支付刘刚2万元赔偿,双方达成调解。

劳动关系双方立场不同,很多时候本来就存在矛盾,所以不能以绝对的对错来评判。
上述案例中,在员工看来,公司的合同规定和制度,就是“坑”员工的,是赤裸裸的剥削,员工自己想办法来保护自己权益,当然是很正确的。
而在用人单位看来,这就是“碰瓷”,员工到公司上班就应该遵守公司的制度规则管理,公司并未强迫员工签合同,不愿意就不签好了,耍这些小把戏就过分了吧!
从仲裁和法律的角度分析,上述单位的劳动合同和制度规定有违反劳动法的地方,有损劳动者权益,仲裁中又没有有效的证据支持。反观员工方,诉求有理有据,仲裁结果可想而知。

1、左手签字;左手签名的字迹就和常规的字迹有很大差别,员工可以否认自己签了字,说是公司找别人签的,用人单位也很难证明,可申请字迹鉴定。
2、错别字;像上述案例中一样,用其他同音字代替,再配合字迹差别,否认就很简单了。
3、消字笔;就是签字时可以看得见,过一段时间字迹就消失了,这样的操作一般出现在故意“碰瓷”,要求二倍工资补偿的,现实中有过这样的案例。
这种方式有一定的风险,不少消字笔的化学成分会存在残留,通过技术手段有时也可以恢复。而劳动争议发生后,只要用人单位申请物证鉴定,仍然可以将笔迹还原并确定签字人的身份。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4、他人代签;多个人同时入职签合同,两个人互相签对方的名字,和左手签字一个道理。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没有劳动者本人签字或授权签字的书面文件,是不能作为有效的举证。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没有劳动者本人签字的劳动合同,可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二倍工资的赔偿。同样,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有员工签字,就相当于未向其公示,法律意义上未向劳动者公示的制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