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合同内容和公司制度条款,你记得几条?
张勇(化名)2012年6月进入M公司从事渠道专员一职,与公司签订了5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5年8月,张勇因找他人代打卡被公司记过一次,并在记过通知单上签字。
而后张勇收到了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内容是因张勇被记过三次,根据公司制度“员工被记过、警告三次,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张勇对于公司的辞退决定很茫然,根本不知道有这个制度条款,于是到公司人事部询问。

公司人事拿出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其中第158条便是解除张勇的引用条款,并且公司的规章制度在员工入职时都经过培训签字。
其中公司的制度中还列举了可被记过处分的情形,其中包括:迟到、早退、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看电影、网购、炒股、浏览不健康网站、违反社会公德、违反家庭美德行为、上班时间参与或组织打麻将、玩纸牌、代替他人打卡、要求他人代打卡、出差办私事、辱骂同事、虚假报销……,总共近百条。
并且还出示了好几个月前张勇因迟到被记过的通知单,以及上个月与部门领导产生争执后被记过的通知单。
虽然公司拿出了证据,但张勇始终认为这只是个借口,就是自己上个月得罪了部门领导,才被找理由解除的,公司的制度根本没有向员工公示。
而且那近百条可以记过的条款,公司很多人都经常发生,也并没有受到记过和解除,这就是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员工的“套路”。
于是张勇申请仲裁,要求认定公司违法解除,支付赔偿金。
劳动仲裁审理后认为,M公司的规章制度程序、内容合法,并且向劳动者培训公示,张勇对其违纪记过的事实也签字确认,公司依照规章制度解除属合法解除。
仲裁裁决,公司解除合法,驳回张勇的仲裁请求。张勇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一审法院,依旧判定解除合法。

实践中,员工入职时是用人单位规避用工风险的最好时机,员工入职时基本上给什么签什么,基本不会看什么内容,即使当时看了,过后也不会记得。
特别是公司的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动辄上百条规定,看完都属实不易,还会有谁记得。
向上述案例的情形,用人单位从结果上看,极大程度的提高了自身的员工管理权,但是也很容易产生劳动争议。
当然,在制度程序合法,证据充足的情形下,即使产生劳动争议也不会败诉。
用人单位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应该注意,规章制度必须合理合法并且经过公示,员工违纪的证据充足,记过通知单必须有员工的签字确认。

而对于劳动者来说,其实也有应对的方法,如果违纪的事实不符合实际情况,拒绝签字就可以了,那要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呢?
现实中,个别劳动者在入职时,在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培训记录上签名,写错别字、用左手写、与别人交换签名等,到时候公司的制度相当于没有向他公示,以制度处罚员工都是没有依据的,甚至有些劳动者以此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