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威(化名)是M金属型材公司员工,他日常的下班回家路线是:在公司附近乘坐六站地铁,然后从地铁站骑行5公里回家。
某日,宋威下午18点下班后离开公司,乘坐地铁后并没有按照日常的路线骑行回家,而是前往地铁站1公里左右的广场购物。
当日19时50分,宋威从广场出来坐了辆“摩的”(电动摩托车)回家。途中,因摩的司机违规行驶,撞到路边栏杆后侧翻,宋威在事故中受伤。
经交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摩的司机李某负全责。

事故发生后,宋威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受理后认为宋威发生事故的时间和地点不属于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对于人社局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宋威非常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人社局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人社局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其为下班回家途中因交通事故所受伤害,属于工伤。
宋威辩称,当天他下班回家,下地铁站后想起家里需要买一些生活用品,于是决定前往附近广场购买,然后回家。根据法律规定,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宋威18时离开公司,18时20分出地铁站后,19点50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已经超出了下班合理时间范围,并且发生事故的地点也不是日常的下班路线,不应当认定为工伤。至于宋威主张当晚绕道到某广场买生活用品,但并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
故判决驳回宋威要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现实中,因工伤产生的争议层出不穷,不仅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容易产生争议,劳动者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之间在工伤认定上也会产生种种矛盾。
工伤认定是劳动者受到意外伤害后,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关乎劳动者受伤后的生存保障,能否认定为工伤之所以争议不断也情有可原。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中,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意外的情形是争议最多的,就像上述案例中一样,存在着很多存在争议的疑问。

需要分情况,如果是单纯的购物,应该算是办理个人事务,不能算作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不能认定为工伤。
如果是购买生活必需品,则可以视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在合理的时间内应当认定为工伤。现实中还有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形,比如接小孩、买菜等,都应当算作合理路线,可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上述案例中,人社局和法院之所以未认定工伤,是就其非上下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而定。
现实中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还会存在争议,是因摩的司机违法行驶导致的事故,交通部门也认定了主要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这样的情形有很多,乘坐同事顺风车、网约车、出租车等发生交通事故,被交警部门认定为主要责任,这些情形下能否认定为工伤呢?
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因为规定的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这些情形下,主要责任在于驾驶车辆的司机身上,乘坐的人不会认定为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