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力(化名)是M科技公司员工,担任某部门技术员一职,在公司工作已经有3年的时间。
前两个月,新上任了一位张经理,主要管理刘力所在部门的日常工作。
因为某些原因,刘力和张经理之间产生了一些矛盾,相处很不愉快。
前几天,到了下班时间,刘力准备下班了,张经理却找到刘力,说是有一些重要工作,让刘力加班完成一下。
刘力认为肯定是张经理故意为难自己,安排一些琐事让自己不能下班,于是两人产生争执,争执的过程中,张经理说了一句“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

随后刘力便干脆的把工作交接了回家,第二天便没有再来公司上班了。
第三天,刘力带着与张经理对话的录音、工作交接表和微信聊天记录等,找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保等,否则就申请劳动仲裁。
随后,公司总经理找到刘力,说明辞退他是张经理个人的行为,并不是公司的决定,让其回公司上班。
刘力不想再回公司上班,但公司又不给赔偿,如果申请仲裁认定为违法解除,工作三年多、月薪6千多,可以拿到将近5万的赔偿金。
而公司说解除是张经理的个人行为,公司不认可,劳动仲裁能赢吗?

这个案例来自某网友的咨询问题,主要争议的问题是,公司的部门经理口头辞退员工,能代表公司的意思吗?
如果部门经理能够辞退员工,该公司就已经构成了违法解除,刘力可以要求5万的赔偿金。若是部门经理不能辞退员工,刘力则属于旷工,公司可以合法辞退。
现在的企业中,特别是人数较多的企业,员工的管理层次很复杂。班长、组长、科长、主任、经理、总监、副总经理、总经理…,这些管理者都对员工的解除权吗?
假如某位管理者将员工辞退,从而引发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否认辞退的事实,认为是管理者的个人行为,劳动仲裁中会认可吗?
按照法律规定,辞退员工需要有带有公司印章的书面文件,才能算作劳动关系解除。但实践中,有很多情形下是口头解除的,在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仲裁也会认可口头解除有效。

员工的直属管理者口头辞退员工,在仲裁案件中会被认定为公司的意愿,除非公司有书面文件证明该岗位管理者没有解除员工的权力。
也就是说,部门领导理论上没有辞退或开除员工的权力,但如果辞退了员工,争议中会认定为公司的意愿。
“如果说部门经理没有辞退员工的权力,那么就可以随意辞退员工,假设员工自己走了,不用支付赔偿。假如产生劳动争议,员工申请了劳动仲裁,公司就可以否认为个人行为,免除赔偿责任。”

这明显是不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所以实践中会认为是用人单位授意辞退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这样又会出现另一个极端情形:企业某部门管理者因对公司存在不满,将手下的员工全部辞退,唆使他们告公司,让公司承担违法解除赔偿。在公司无法举证的情况下,仲裁会支持劳动者的诉求。
虽然说是极端的情形,但现实中还是发生过类似的争议,不仅是要求赔偿金,还有社保、加班工资、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年休假等赔偿,对企业来说是非常大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