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2016年6月进入M铝制品公司,在抛光车间当操作工,入职时与公司口头约定工资为底薪3000元加生产奖励、加班工资等。
入职后公司没有给刘某缴纳社保,只给了刘某一份空白的劳动合同,并在刘某签字后收回。
刘某入职后,因公司效益下滑,资金周转不开,几个月都没有给员工发放生产奖励,只发放了基本工资。
入职快一年的时候,刘某感觉身体不适,认为是车间空气污染导致,于是向公司提出休假,并要求公司支付一年来的生产奖励。
没想到得到公司的答复是,与其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并不再续签,生产奖励已在工资中发放。
随即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未发的生产奖励及赔偿金、未缴社保损失等共计4万余元。
然而,在劳动仲裁审理过程中,公司提供了带有刘某签字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的年限为一年,工资为1800元+400生产奖励+800社保补贴。
刘某辩解道,该合同自己并没有收到,是公司使用欺诈手段获得,应当无效。
然而在刘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仲裁委驳回了刘某的仲裁请求。

实际的用工过程中,很多用人单位想要通过不签劳动合同来否认劳动关系,以逃避社保、工伤、加班工资等责任,最后不但无法否认,还要赔偿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给员工签空白合同、不给员工合同,也应当视为未签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
然而实践中,劳动者基本无法证明签订该合同是在什么情形下订立的,所以空白合同填充内容后,大多时候还是有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可以随意设定合同年限;用人单位随意设定合同时间,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可以更改工资构成;向上诉案例中一样,约定的3000底薪,被拆分成了多个部分,劳动者如果要求其他工资组成都无法得到支持。
3、可以随意调岗;用人单位可以更改劳动者的工作内容,调换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并且可以“使员工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

4、随意调换工作地点;变换工作地点对劳动者来说影响非常大,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调换员工工作地点必须征得员工同意,而如果签的空白合同,员工不去就属于不服从安排,可解除劳动合同。
5、可设立违约金;在劳动合同中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可约定培训以及服务期,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离职,可约定违约金。
6、保密与竞业限制;劳动合同中如果包含了保密条款劳动者不知,并且在其中约定了赔偿,那对劳动者来说,有很大的风险。
由此可以看出,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签订空白合同不仅能避免未签劳动合同的风险,还能够极大程度的增加用工的主动性,但这都是属于对劳动者权益的损害。
劳动者为避免空白合同所带来的风险,可通过录音录像、找人代签、签错别字等方式,使空白合同无效,使之变为未签劳动合同情形,不仅可以避免这些风险,如果这些情形出现,还可以要求二倍工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