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某2006年4月进入河南某公司上班,时至2013年3月,公司经营的产品市场下滑,不得不裁员。
公司向邢某等接触劳动合同的人员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该证明包含了“双方再无劳动争议”的条款内容。
邢某等人签订了该劳动合同证明书后,公司当日支付给邢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000元,双方就此解除劳动关系。
几个月后,邢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差额、补缴在职期间未缴社会保险、节假日和休息日加班工资等诉求。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驳回了邢某全部仲裁请求,邢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后,邢某还是不服判决,继续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公司再支付邢某七千余元的经济补偿金差额,驳回邢某的社保损失、加班工资等诉讼请求。

劳动双方产生劳动争议后,协商处理是比较推崇的解决方式,申请劳动仲裁也有建议协商调解这一程序。
劳动双方能协商处理劳动纠纷不仅能快速有效的解决,也能避免矛盾的激化。
协商解决后双方会签订协议,表明协商内容和结果,避免之后再次产生争议。
签订协议后,劳动者还能继续申请仲裁主张赔偿吗?协议中包含有“双方再无任何争议”内容,劳动者诉讼还能不能得到支持?

双方协商放弃社保缴纳还能否要求补缴社保?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法定的强制性。
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设置的强制性条款,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同时履行的法定义务。
所以,不管用人单位采取什么办法和借口,也不管与劳动者如何约定,只要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都属于违法行为。

工伤协商赔偿后能不能继续主张赔偿?
劳动者产生工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赔偿协议后,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可以变更或撤销补偿协议,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付,或要求用人单位补充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主张赔偿能否得到支持?
劳动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签订解除协议得到经济补偿后,劳动者还可以就加班工资、社保、未休年假等为由,提出劳动仲裁。
如果解除协议中约定为“公司一次性向某员工支付x元,该笔款项包括一切赔偿、补偿费用及工资,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或“公司一次性向某员工支付x元,除此之外,员工xxx自愿放弃其他任何费用,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员工再主张其他赔偿,将无法得到支持。
如果员工能够确定公司支付的款项不包括主张的赔偿,员工的主张应该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