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毅(化名)2004年就进入成都市M公司工作,可以说是公司“骨灰级”老员工了,跟公司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以为可以在公司一直工作到退休的,没曾想就因为一点小事,便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17年9月,M公司通过监控视频、考勤数据等发现,刘毅在7、8月有多次指使他人代其打卡的情形。
随后M公司便以刘毅“委托他人代刷卡考勤,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刘毅之间的劳动合同。
刘毅对公司的决定不服,对于“委托他人代刷卡考勤”的理由也不认可,随即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68000元。
仲裁裁决M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支持了刘毅的赔偿金请求。M公司不服裁决结果起诉至法院,一审、二审皆因证据不足被驳回上诉,须支付刘毅赔偿金16万余元。

在公司的角度,规章制度作为企业的红线,应该严格的执行与遵守。如果因员工工作年限长就区别对待,明显非常不利于管理。
而对于员工来说,在公司工作这么多年,就因为这点小事就被解除,明显就是公司因为原因想裁员了,不想支付经济补偿金,才会找这些小事为理由来开除员工。
劳动双方的立场不同,所考虑的方向也不一样,导致产生争议。上述案例中,公司以代打卡为由解除一个工作了14年的老员工,明显是不太合理的。虽然在裁判过程中法官或仲裁员不会明说,但合理性也会成为裁判的考虑因素。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本案中刘毅工资约为5800元,M公司应支付赔偿金:5800*14*2=162400元。

虽然说上诉案例中刘毅因代打卡解雇被判定为违法解除,但并不是说委托他人代打卡考勤就不能作为解除理由。M公司因举证不足败诉,那什么条件下解除不违法呢?
1、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规定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用人单位欲以“代打卡”为由解除合同,规章制度中就应该规定“委托他人代为打卡考勤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规章制度应该公示告知
规章制度除了要满足合理、合法、不损害劳动者权益外,还应该满足民主程序。已经制定的制度应该对员工公示、培训。
如果制度中规定了“委托他人代为打卡考勤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对员工进行培训、公示,也不能作为解除员工的依据。
3、对员工的违纪行为充分举证
在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中,大多情形下用人单位都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应当举证却无法举证的,承担不利的后果。
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对于员工违纪事实的举证是比较难的,企业管理者“亲眼看到”,或是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都不能充分的举证,大多会被判定为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