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单位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提供权益保护。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可以看出,三期女职工从事的劳动存在一定的限制。并且职工在三期内无论是精力还是体力都会有较大的影响,劳动效率下降、劳动风险上升。
实际中,女职工怀孕后,用人单位为了规避风险、降低人工成本,对员工进行“劝退”已经是很常见的情形,因此而产生的劳动争议也越来越多。
陈女士在09年入职了某电子公司担任外贸专员一职。2017年意外怀上二胎后,夫妻俩经过几番激烈的思想斗争,决定还是生下这个孩子。
眼看就要休产假了,人事部门却突然找陈女士谈话,言下之意是公司目前效益不佳,如果陈女士愿意主动辞职,公司将会给与一定的经济补偿。
陈女士不愿离职,随后双方产生纠纷。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孕期职工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违法解除三期职工可要求哪些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8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单位在产假之前辞退怀孕职工,劳动者可以要求赔偿产假期间生产津贴损失。实践中,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孕期女职工,劳动者都会要求赔偿金和产假工资,赔偿产假工资损失各地裁决结果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