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对违纪员工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扣工资。其中开除和扣工资是最常见也是最容易发生劳动争议的情形。
用人单位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来对本单位的员工进行管理,首先制定的制度应该合法,不能完全站在企业的角度,以压榨员工劳动力来保证单位的运营盈利。

存在违法条款、有损劳动者权益的规章制度,在法律意义上是无效的,劳动争议仲裁中也不能作为有效举证,并且员工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单位将面临责令改正以及罚款。
满足制度合法的情况下还需要向劳动者公示告知,能够充足举证的情况下才能依照制度条款对劳动者进行处分。
制度合法、公示告知、举证充分的情形下就一定能无风险的处分吗?实际中还有一些情形下即使用人单位满足这些条件,还是会在争议案件中败诉,先来看几个案例:

王某通过劳务派遣至某超市任促销员,2018年3月某日,王某偷偷食用了柜台陈列的三颗红枣,并被超市防损员发现。
随后超市收回了王某的上岗证,依照与劳务派遣公司所签署的合同条款解除了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并且在王某的工资中扣除了3000元罚款。
随后双方产生争议,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劳务派遣公司扣除的3000元罚款,超出了王某月工资的20%,故超出部分应当返还。

李某在家乐福工作已有9个年头,担任某店物流处长一职。在其任职期间盘点时严重违反盘点程序,将盘点清单上没有任何人签字的数据输入系统,导致盘点结果出现重大差异。
并且将其专属掌控的调整盘点数据的密码擅自授权他人使用,进而导致密码泄露,致使他人虚增库存。
给门店造成了较大影响和损失,公司按照《员工手册》立即辞退了李某,并没有给予他任何经济补偿金。
李某认为公司处罚过重,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做出裁定书,认定对李某做出“立即辞退”的处罚过重,需支付近7万元的补偿金。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法院同样认为对李某做出“立即辞退”的处罚过重,并判决其赔偿李某69540元补偿金。

张某是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工作18年的老员工,2015年6月某日,公司管理人员在车间巡视时,发现张某在办公桌上趴着睡觉。
公司以“在上班时间睡觉严重违纪”为由,依照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张某拒绝在解职通知书上签字。
张某认为,他入职后一直兢兢业业,上班时打盹是因为前几天接连上了夜班,而且打盹时间只有5分钟。公司以此为由解除是因为公司效益不好,借机裁掉自己还不给经济补偿金。
张某申请仲裁被驳回后,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审理后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张某经济赔偿金13.77万元。

“处罚过重”在劳动争议中比较多,实际上是制度以及处罚决定“合理性”的争议。比如在工作中通常情况为迟到罚款、扣奖金等,如果用人单位在制度中规定迟到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可以解除,或者是迟到一次罚款1000,则是明显的处罚过重,单位的处分则属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