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安法务-企业劳动风险法律顾问
企业与员工约定的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一个互相考察的阶段,企业考察员工的品行、能力、是否能胜任本职位的工作,员工考察企业的发展、环境和岗位薪资要求。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试用期期限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而定。劳动合同大于三个月小于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在一年到三年之间的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的或是不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前段时间有一个学员向企业劳动风险法律顾问反应到一个他们企业发生的案例:
2015年5月4日,张某进入学员的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期限自2015年5月4日至2020年7月2日的劳动合同,试用期自2015年5月4日至同年8月3日。随后张某分别于2015年的6月5日至9日、2015年7月全月休病假。2014年8月4日,学员的公司向张某发送电子邮件,要求延长张某试用期至205年10月3日。之后,双方签订“变更协议书”。2015年11月5日,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学员的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企业劳动风险法律顾问解答,按照劳动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张某与学员的公司签订的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虽然说劳动法规定智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是在劳动者试用期内并没有完整的履行试用期的职责,是可以在最高限以内延长试用期的,但如果已经达到法定最高限的,则不建议延长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