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招聘、录用、解除员工,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时刻都在发生。实践中,劳资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很容易发生争议的,正确的理解运用相关法律规定,是争议中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
劳动法律中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情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情形以及解除后需要支付经济赔偿的情形。
以用人单位的角度来说,员工离职时尽可能的降低经济损失是主要的目标。而从劳动法律规定来看,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合同,大多情形下都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赔偿的情形,其中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升职后试岗不胜任 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吗?
肖某是某机械公司推销员,签订了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肖某入职后由于业绩能力不错又善于交际,公司决定将他升任为某部门经理。
肖某与公司三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重新签订了管理岗位的合同。根据公司规定管理岗位的人员上任须经过6个月的试用期,于是在合同中又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
但是在某部门经理的岗位使用过程中,肖某所表现的组织领导能力不能达到岗位要求,部门内部出现矛盾,部门工作开展中也频繁出现错误。
6个月的使用期结束后,公司以肖某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他解除劳动合同,随后双方产生劳动争议,肖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仲裁审理后认为,某公司根据其内部制度规定,在肖某劳动合同到期续签中再次约定试用期,已经违法相关法律规定。以肖某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岗位调整后能否约定试用期,不能胜任能否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企业制度中对管理岗位的“试用期”与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试用期是不同的性质。法律规定的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员工调岗或升职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公司内部制度约定的试用期不能只能作为是否胜任岗位的考核期,不能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依据,也不能降低薪酬条件。
对于升职后试岗期间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用人单位可对其职务予以解聘,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肖某签订的是管理岗位的劳动合同,在其不能胜任管理岗位的情况下,可以将其调岗,不能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