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休养,用人单位应依法给与一定时间的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医疗期的长短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决定,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到十年的为九个月;十年到十五年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到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也就是说,员工非因工负伤或患病可以获得最低三个月最高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且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
医疗期的时限并非连续计算而是累计,比如员工患病按照上述规定有三个月的医疗期,并不是员工连续治疗休养三个月,而是可以在六个月内累计病休三个月。有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则是在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二十四个月。
很多单位认为员工自己负伤或患病医疗期这么长的时间,单位还需要支付病假工资,并且还不是连续病休。肯定会给单位的生产经营带来不便,增加用工成本,有很多用人单位也未按规定给与患病员工医疗期待遇,从而引发了很多争议。
那么员工依法获得医疗期后治疗休养,医疗期过了还不能回到岗位工作,用人单位解除是否违法呢?
【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被解除 一再上诉皆被驳回】
何某入职某贸易公司至2014年已有七年的时间,与公司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7月何某患病,办理医疗期手续后进行治疗病休。
时至2015年7月,何某的医疗期已累计休满,但何某所患病症还未痊愈仍需休假治疗,不能回到岗位工作。于是向公司提交了诊断证明,申请半个月的病假。
2015年7月31日,公司向何某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中表明,因其患病至今已累计修满法定医疗期时限,鉴于你医疗期满后仍申请病休,无法从事原岗位工作,根据相关法律和公司制度规定,公司决定解除与你之间的劳动合同。
何某认为自己与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自己患病有诊断证明的情况下,即使法定医疗期满,也应该享有病假治疗的权利。公司发出解除通知,属于违法解除,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一审法院判决:医疗期满后的身体状况仍需全天休息,不具备从事原工作或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基本条件。判决某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何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医疗期届满后仍持续向公司提交全休病假条的情况,说明何某医疗期满后的身体状况仍需全天休息,不具备从事原工作或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基本条件。
公司向何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不违反医疗期相关规定,属依法解除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何某不服判决申请再审仍被驳回。
医疗期满仍需治疗的能不能解除合同?解除有没有补偿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仍需全天休息治疗,无法回到单位上班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
但用人单位解除员工需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并且应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平均月工资)。上述案例中何某要求违法解除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应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