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在实际的用工过程中,很多用人单位把完不成工作任务、达不到业绩目标、不能通过绩效考核等都理解为不能胜任工作,单位可以立即解除。
现在每个行业竞争都非常激烈,销售人员在很多企业人员构成占据了很大的比重。每个企业的销售岗位是人员流动最大的,伴随着劳动争议风险也比较高。
销售岗位的主要工作任务就是销售货物,那么销售岗位的员工入职能否以完成业绩来决定试用期,达不到销售目标能否视为不能胜任工作呢?
销售业绩未完成被解雇 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董某2015年6月入职某保险公司,工作岗位为销售业务员。与公司签订一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约定,业务员工岗位以达成一定销售任务为转正条件,转正后每个季度必须完成一定数额的销售任务,个人收入主要是底薪加销售提成。
董某入职后,业务不熟悉,试用期规定较低的销售任务花了三个月才完成。转正后虽然每天努力工作,但第一季度下来,所完成的销售业绩非常惨淡,远远达不到公司的销售定额。
第二季度开始,董某开始发动亲戚朋友,自己出去跑业务也更加努力。虽然业绩比第一季度好了一些,但是还是没有完成公司的业绩任务。
按照公司规定,连续两个季度未完成任务,就将面临被解雇的风险。
由于董某两个季度未完成任务,部门主管口头通知他说,鉴于他连续半年都不能完成公司的任务,公司认为他不能胜任保险销售工作,因此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请他在3天内办好离职手续。
虽然董某极力请求再给他一次机会,但还是遭到拒绝。董某认为自己签订的是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没到期公司解除应该给经济补偿金,公司以事先有过约定为由拒绝了补偿金的请求,于是双方发生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
1、能否以完成销售业绩作为试用期转正的条件;
2、未完成销售业绩是否证明不胜任工作;
3、不胜任工作是否可以立即解除合同;
4、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
5、不胜任工作解除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由此可见,员工试用期的长短根据劳动合同期限决定。本案中双方签订1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销售员业绩经考核不合格,能否视为不胜任工作岗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键要看劳动合同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如何约定,即相关约定是否是在法定范围内合法合理的约定。如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有无约定:劳动者在某段期限内业务量达不到规定的多少合理指标,视为不胜任该岗位。
不能胜任工作应当是主观上有努力工作的愿望,但由于智力、体力、技能等各方面的原因而无法完成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这些法律条款中可以得出,上述案例中,公司以董某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经过培训或调岗程序,应当属于违法解除。故公司应该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双倍的经济补偿金),违法约定试用期工资差额。
如果经过培训或调岗后,董某仍不能胜任工作,公司解除也需要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