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劳动者,应该享受应有的工伤待遇。实际的工作中产生工伤事故的情形有很多,因工伤赔偿产生的劳动争议更是数不胜数。
在众多工伤争议仲裁案件中发现,大多共生争议的发生都源于劳动双方对于工伤意识不强。工作中缺乏工伤防范的意识,发生工伤后也没有正确的处理方式。
大多时候员工因工受伤后,都会通过协商来进行赔偿。而协商的过程中,双方对于工伤赔偿条款是否认知,决定了协商过程能否处于有利地位。
一般工伤赔偿的协商过程都是多次的,涉及到较大的赔偿金额短时间内很难达成一致协议。有部分用人单位不想支付经济赔偿,利用职工法律意识不强,已协商为由拖延时间,超过法定的工伤认定期限,职工就无法认定为工伤了,单位就可以免除工伤赔偿的责任。
【以协商为由拖过了工伤认定期限 还能不能工伤认定】
刘墉(化名)2011年进入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操作工。
2012年1月某日,刘墉在工作中受伤,送往医院治疗后被诊断为右腿骨折,在住院治疗期间的费用有公司承担。
刘墉住院期间公司向他承诺,等他治疗结束,伤好了再按照工伤标准进行赔偿,并在医疗期间按月发放生活费。
刘墉治疗结束后找到公司协商工伤赔偿,因为没有评残,也不知道具体赔多少,于是公司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后刘墉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司法鉴定宇通与劳动能力鉴定,司法鉴定结果不能成为工伤赔偿的依据)
虽说公司一直在配合治疗和协商赔偿,但一来二去时间已经过了工伤认定的期限。
经过双方几次协商没谈拢,刘墉想要通过法律程序认定工伤后按规定赔偿,公司认为他已经过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已经不能认定为工伤。
之后刘墉自行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
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还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般情形下超过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不会再进行工伤认定。而在某些情形下工伤认定的时限可以延长,某些情形下被耽误的时间是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中,某公司按月向刘墉支付生活费,还委托伤残鉴定,由此可以看出,公司与刘墉是一直处于协商赔偿的状态。超过工伤认定期限应当认定为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因属于用人单位原因而耽误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耽误的期限依法应当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