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产生工伤后,无论对于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来说都是非常苦恼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赔偿的过程中,非常容易爆发劳动争议。
工伤待遇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部分待遇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则工伤待遇全部由单位承担。
在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大多工伤职工都会要求单位一次性支付工伤赔偿。因为对于职工来说,企业按月长期支付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一旦企业不再具备支付能力,工伤待遇就没有了保障。
对于企业呢?职工工伤,特别是一级到四级伤残的,按照工伤保险标准赔偿是非常高的,有可能赔偿了会影响到企业的经营。
所以有些单位是更愿意按照规定长期支付的。劳资双方的想法不一,就很容易产生争议,那么一般情况下仲裁会如何判决呢?
【案例】
刘山是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职工,2012年2月在工作时被成产器械所伤,造成双手及面部严重损伤。
刘山立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
之后,刘山进行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并且劳动能力鉴定为二级伤残,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由于公司没有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刘山的工伤赔偿全部由公司承担。
经过治疗后,刘山便找到公司协商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要求公司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一百一十余万。
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没有答应一次性支付,随后刘山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共计118万余元。
仲裁结果:裁决建材公司一次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补助等共计14万余元。自2012年5月起按月支付伤残津贴1158.3元、生活护理费1250.3元,驳回刘山的其他申诉请求。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为什么不能一次性支付?
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补缴社保后长期待遇能否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第三款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公司破产倒闭无法再缴纳工伤保险 长期待遇怎么办?
企业宣布破产的,首先要在单位的剩余资金或变卖资产的出卖金里,为伤残职工预缴各种社会保险直至退休。
工伤职工的伤残金就可以到社保工伤保险机构按月领取伤残金了,到退年龄后办理正式退休,再到养老保险领取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