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的工作中,员工未按用人单位规定流程办理离职手续,单位扣发员工工资,是很常见的做法,这其实存在很大的劳动争议风险。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中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而现实中很多时候员工解除合同也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形。不辞而别、即辞即走、未完成离职手续、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未完成工作交接……,这样的情形非常常见。这样的情况下,对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肯定会造成影响,一些情形下还会造成经济损失。
如果员工没有依据单位制度和法律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可以要求赔偿。而很多公司的做法是直接扣发员工工资,这种做法很常见,且很容易产生劳动争议。产生劳动争议单位基本败诉,还容易牵扯出其他用工问题。
员工未交接工作离职被扣当月工资 仲裁多项用工问题
夏路(化名)2013年3月进入某制造公司找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15年3月,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
2014年11月30日,夏路因个人原因电话提出离职,在为办理离职手续、未进行工作交接的情形下离开公司。
12月夏路未收到11月的工资到账,打电话询问后得到的答复是其未完成工作交接,给公司造成损失,扣发11月工资作为赔偿。
与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形下,夏路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1月的工资、补缴社保、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等多项诉求。
仲裁委审理后部分支持了夏路的仲裁请求。
员工“非正常离职”单位能否扣发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根据上述条款可以看出,员工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是可以扣取员工工资赔偿的。
而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的扣发工资却是违法行为,一是没有证据证明员工非正常离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具体证据;二是没有告知员工直接就扣工资;最后就是未按上述条款扣发,往往是扣发整月的工资。所以是违法克扣工资。
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非正常离职”扣发一个月工资合法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所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非正常离职的赔偿是无效的,用人单位依照合同中的此规定扣发工资是违法行为。
员工“非正常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扣发工资,如何避免风险
首先用人单位应该明确,企业不能根据制度以及合同约定来扣发员工工资作为赔偿,也不能以员工不辞而别、工作不交接的实际行为扣发工资。一定是依照员工给公司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能够充分举证的情况下,要求员工赔偿损失。
用人单位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员工赔偿损失,向员工送达通知,表明因员工“非正常离职”给公司造成了哪些具体损失,要求员工做出具体应对方式,暂缓发放当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