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理处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予以行政处罚。不按期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缴纳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由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按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的一定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
施工企业拖欠工资被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动用工资保证金支付被拖欠工资。资金动用后,指令缴存企业限期补足工资保证金。
工程项目完工并经验收后,未发现拖欠工资的,经缴存企业申请并公示,返还工资保证金。
三、拖欠工资“黑名单”
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期限为1年。期间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上述违法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
拖欠欠工资“黑名单”信息通过人社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并且,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四、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
每季度对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
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违法主体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和相关处理情况。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公布。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社会公布情况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并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劳动监察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密切协作,依法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追究欠薪责任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