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认定情形中,其中一种情形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在实际的工伤认定过程中,此种情形下产生了很多的争议。大多数的用人单位都认为这不能认定为工伤,甚至是很多劳动者都会认为这种情形与单位无关,不属于工伤的认定范围。
很多公司职员都说下班了,离开公司,就是属于自己的时间,公司无权占用员工的下班时间。用人单位也是这样想的,下班了员工离开公司,路上受伤了怎么会是工伤呢?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法律还是更加偏向劳动者的。
而现实中的情形多不胜数,即使是明确知道上述条款的单位和劳动者还是不知道算不算工伤,从而从各自的角度出发,产生劳动争议。
早上非上班路线送小孩上学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王淑芬(化名)是某电子厂的操作工,进入电子厂已有3年时间。王淑芬家距公司有一些距离,每天都骑电瓶车上下班。
每天上班之前都会将儿子先送到位于家和学校之间的公交站,让儿子自己坐公交上学,然后自己再到公司上班。(公交站与公司不是同一方向)
2015年7月某日早晨,王淑芬像往常一样,骑着电瓶车上班,顺便将儿子送到公交站乘车上学。在一个路口被一辆小轿车撞倒在地,送往医院治疗后,被诊断为肋骨骨折。
当地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非王淑芬主要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向该电子公司进行调查询问,该公司提出,王淑芬送孩子上学的路线并不是其上班的最合理路线,他是在送孩子上学的路上被车撞的,不能算工伤。
公司不为王淑芬进行工伤认定申请,一个月后她自己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 “上下班途中”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如何认定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不能单纯地以时间长短作为考量标准,也不能简单理解为用人单位考勤规定的上下班时间。
“上下班途中”的认定需具有以上下班为目的,时间合理、路线合理(属于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等正当性理由,并结合当时的路况条件、交通工具及天气情况等,来作出客观、合理、全面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