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学院职工怀孕未提前申请报备被罚”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该院校工会制定的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指出,女职工要达到规定的服务年限后才能生育,并且需要个人申请、排队、领导签字、备案、报备成功等一系列程序。
“生娃要排队”这种现象不是个例,在某些行业内还比较常见。学校作为知识传播的地方,相比一般的用人单位应该对劳动法律更熟悉才对,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不合理、不合法的制度规定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该学院按照本校自己的规定对怀孕未报备女职工进行扣工资、调岗待岗、取消评优评职称资格等,是违反劳动法律规定的行为。
现实中,用人单位其实存在很多违反劳动法律规定的制度。大多用人单位还在认为,公司制定的制度,员工就应该遵守。但当真正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这些制度不能成为处罚职工的理由,这也是劳动仲裁中用人单位败诉率那么高的原因。
以下这几种违法的制度规定业务你们公司正在运用:
末位淘汰制
这是针对销售型的岗位职工,年度或季度的业绩在团队的倒数,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所制定的末位淘汰制,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没有一条能够与末位淘汰产生联系。
公司员工的销售业绩不代表他的工作能力,不能以销售业绩不佳,来确定他是否胜任工作岗位。因此,以销售业绩末位而解除合同是违法的行为。
迟到一小时以上算旷工一天
很多用人单位都有这样的规定,迟到10分钟以内,处以多少的罚款;迟到3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半天;迟到1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同时还会规定,连续旷工三天或一年累计五天,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要是员工连续三天迟到一小时,就可以解除了?解除即是违法,迟到一小时,只能算是旷工一小时,视为旷工一天实际上是对员工犯错行为的放大,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公司禁止办公室恋情违者开除
这样的制度条款在部分用人单位还是存在的,也许根据企业现有的经营发展,不希望有这样的情形发生。
但是这样的制度条款毫无法律依据,只能说口头宣导不提倡这种行为,但是明文禁止还以此为由解除员工,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规定某些情形下扣工资
一些公司规定员工业绩不达标、上班未打卡扣工资;离职时没有按照公司规定程序的非正常离职,不发当月工资;迟到早退扣发当天工资。
这样的规定十分常见,因为员工来工作主要就是为了获得劳动报酬,单位以此来约束员工的行为,是能起到好的效果。
但工资作为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扣罚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