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是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用工单位进行工作的员工,是非常常见的一种用工形式,我国的劳务派遣职工人数达到职工总人数的20%。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福利包括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加班费、绩效奖金、岗位福利、岗位培训、工资调整机制等。
虽说法律规定用工单位不得歧视劳动者,应该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但是现实工作中还是有很多劳务派遣员工反应在用工单位被区别对待,与正式员工待遇相差甚远,劳动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证。
以工伤赔偿为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虽说明确的规定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伤保险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责任由派遣单位承担。
但实际的派遣公司由于临时性、流动性比较大,为节约成本有很多派遣公司不给职工买社保。不买社保如果职工产生工伤,工伤待遇的赔偿全部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劳务派遣公司不缴社保 工伤赔偿能否由用工单位承担?
2007年10月1日,牛某到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后被派遣到某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从事理货员工作,2008年2月3日,牛某起电动车下班回家途中,与一辆小客车相撞,导致身体受伤,后被送白求恩和平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脑症、急性硬膜下血肿……。
同年5月被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因医疗花费数十万元,牛某的家庭实在无法承受,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并要求用工单位某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12月22日作出裁决,裁令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药费250000元,用工单位某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怎么理解
所谓连带责任就是,用人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均不愿意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上述两家单位主张权利,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将来如果劳务派遣公司不按照裁决书的裁决结果支付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申请强制执行时他既可以以劳务派遣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也可以把用工单位作为被执行人,谁有偿还能力就让谁做被执行人,多了一个选择更有利于保护常某的合法权益。连带责任的设立就是法律对于劳务派遣工的一项特殊保护措施。